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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6    作者:国际经贸学院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国际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7〕4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重申本市国际学生招生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18〕27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函〔2020〕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6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立信会计金融教〔2018〕13号)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际学生招生与教学管理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学生招生与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际学生招生相关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安排与落实,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条国际学生招生与教学管理委员会下设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国际学生招生与教学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做好委员会日常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实施国际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招生工作程序

第四条招生时间

国际学生春季招生时间为每年3月至7月,被录取者于9月初入学报到。国际学生秋季招生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1月,被录取者于次年3月初入学报到。

第五条招生对象

国际学生学历教育项目招收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外籍人员。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申请人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申请人的英语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雅思6.0、托福80分或其他同等英语能力水平。

国际学生非学历教育项目招收汉语进修生。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具备承担来华留学相关费用经济能力的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外籍人员。

国际学生申请入学前应严格依法审查其国籍身份,外籍人员身份资格包括:

(一) 父母双方均为外国国籍,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二)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并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三) 国籍身份存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外国国籍的。

第六条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际交流学院应及时拟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报国际学生招生与教学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招生简章应公布以下内容:

(一) 学校基本情况;

(二) 招生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

(三) 国际学生学历教育项目与非学历教育项目入学条件,招生时间和报名方式;

(四)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资格和申请方式;

(五) 国际学生住宿条件和申请方式;

(六) 入学考核安排;

(七) 国际学生转校入学条件;

(八)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九) 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

第七条招生宣传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制作招生宣传材料,通过学校网站及其他相关招生平台发布招生信息,做好年度招生工作。

第八条入学考核

国际交流学院根据要求对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考核,确保录取的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

第九条录取

国际学生新生申请材料和入学考核结果经国际交流学院初审,由国际交流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国际学生招生与教学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国际交流学院将学校同意接收的国际学生信息上传全国来华留学信息管理平台,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并报批“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审核通过者,国际交流学院方予以录取。

第十条公示

国际交流学院将国际学生录取名单和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录取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并通知学生本人录取结果。公示结束后,国际交流学院将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发放给被录取学生。

第三章 招生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国际交流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和学校规定的招生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在国际学生招生与教学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确保所招收学生符合学校入学标准。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学院根据招生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按职责要求及时做好工作备案,做好有关招生信息和申请材料的收集、备份、归类、建档工作,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起施行。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立信会计金融国交〔2018〕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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