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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及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9-04    作者:国际经贸学院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学校在签署海外合作协议中的合法权益,保证协议审批与签署的有序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协议签署范围

第二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与外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等院校或机构为建立合作关系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教师或学生交流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科研合作协议等书面约定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与海外签署的合作协议指以学校为签约主体,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的合作协议。海外合作协议分为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办的海外协议和由学院或其他部门主办的海外协议。海外合作培训类协议的签署需在完成海外协议签署流程,并获得学校依法授权以后,由专司培训管理部门或学院负责人签署。

第四条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署主体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学校在签署协议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

第三章 协议签署流程

第五条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办的海外协议(备忘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海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协议中涉及具体合作内容,可由相应单位与海外合作方在对等基础上商定起草。有格式文本的协议应采用格式文本。

第六条由学院或其他部门主办的海外协议由相关负责学院或部门与海外合作方共同协商起草,并填写《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海外合作协议审批表》,与拟签的中外文版本的协议一起报送给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七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海外合作协议的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海外合作方的主体资格、综合实力、合作背景、签署协议的必要性等。

第八条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办的海外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OA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后签署。由学院或其他部门主办的海外合作协议由起草单位提交OA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再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协议情况报送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签署。海外合作培训类协议经学校依法授权后,可由专司培训管理部门或学院负责人签署。所有签署后的海外合作协议需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拟签协议的相关内容负责审核。协议涉及双学位或课程内容,相关申请材料应报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处会签审核;涉及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的,应同时报送科研处会签审核。

第十条涉及重要合作事项的校级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外事副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入签署流程。

第十一条涉及经济类合同的海外合作协议,应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招投标管理与法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签署。

第四章 协议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与海外合作方可安排海外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并由双方签署人共同签署协议。或可由一方签字后,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对方签署。协议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第十三条协议文本一般应采用中文文本和对方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的对照文本,并应注明该协议有中文和对方语言两种语言文本。

第十四条签署生效的海外合作协议原则上由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涉及经济业务的合作协议原则上由我方执两份,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招投标管理与法务中心各保存一份协议正本。

第五章 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签署后,相关责任单位须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切实推进签署的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落实。如在履行过程中,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续签协议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申请流程和协议规范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及管理办法(试行)》(立信会计金融交〔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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